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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

處室公告彙整—依標籤分類

函轉僑務委員會(下稱僑委會)核發114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各項招生升學之優待證明

{{ $t('FEZ002') }} 教務處|

一、申請對象:海外保薦來臺或自行回國經僑委會核轉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就讀有案,並符合申請升學考試優待規定之僑生(不含港、澳生)。 

二、優待方式: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 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 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學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 1、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 計算。 2、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請原就讀學校(即畢業學校)備文並繕造申請名冊及申 請表送僑委會辦理,申請人若須參加兩種以上不同之升 學考試,請分別造冊申請;倘其升學考試優待證明須於報名時繳交,則應提前申請。  

(二)僑生畢業當年參加升學優待,以一次為限,並僅適用於 畢業當年,於下次學程考試,不予優待。 

(三)僑生不得申請就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 學、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 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爰旨揭證明僅限用於升讀各級學校之日間部學程。 

(四)僑生報考非屬教育機關管轄之學程,如軍事學校等,亦得向僑委會申請旨揭證明,並由相關受理單位依其招生 規定自行採認僑生身分得否適用升學考試優待。 

(五)另依該辦法第9條第6項及第7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有案之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得申請分發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就學,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者,不得享有第10條第1項所定之升學考試優待; 爰僑生僅能擇一適用前述申請分發或升學考試優待。

 (六)另僑委會辦理之「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係為七年一貫完整學程,僑生自選讀此學程即視為享有升學優 待,爰倘該專班僑生自技術型高中畢業後,非升讀對接科技大學,退出產攜體系,轉而報考一般大學、技術校 院或專科學校升學考試,不另予核發升學考試優待。 

五、有關「僑生升學考試優待證明申請表」,亦可至僑委會官方網站 (https://www.ocac.gov.tw/,僑生服務/為民服務櫃檯 /表格下載)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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