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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

處室公告彙整—依標籤分類

<轉知>拒絕加熱菸、未滿20歲不得吸菸

{{ $t('FEZ002') }} 學生事務處|

一、任何人不得於距離本市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基地境界線50公尺以下區域內,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加熱式菸品,違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

二,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20歲)不得吸菸。

三、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電子煙品或中央未核定之加熱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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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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