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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

處室公告彙整—依標籤分類

<轉知>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

{{ $t('FEZ002') }} 學生事務處|

一、依衛生福利部114年5月21日衛授國字第1140760779號函暨本局114年3月3日北市衛健字第1143075245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

          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

          旅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 入境者,處新臺幣 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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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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