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行政院111年8月22日院臺文字第1110025587號函略以:為展現國家語言推動一致性,未來國家語言發展報告或其他文書資料,應參酌「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書面用語有關規範,優先使用「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臺灣客語、臺灣台語、馬祖語、臺灣手語」。為配合「國家語言發展報告」之國家語言建議書面用語名稱,旨揭計畫中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調整為臺灣台語、臺灣客語、臺灣原住民族語言。
二、本計畫第參點第四項第一款增修為:賽前,由老師帶領學生閱讀自行創作或改編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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