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DFVDU107
{{ $t('FEZ002') }} 學生事務處|
一、為維護校園師生、家長及民眾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預定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180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含106所國小、47所國中、23所高中職、4所特殊教育學校,名冊如附件2)周邊人行道,自105年7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
二、貴機關學校對公告內容有任何卓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14日內(預定105年6月6日刊登),免備文逕以電子郵件傳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承辦人:許雅惠、電子信箱:anne0001@health.gov.tw)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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