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DFVDU107
{{ $t('FEZ002') }} 學生事務處|
一、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營造戶外無菸環境,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預定公告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之大門前廣場及第二出入口周邊戶外區域,自104年8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health.gov.tw)衛生局公告網頁。
二、貴機關學校對公告內容有任何卓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14日內(預定於104年6月9日刊登),免備文逕以電子郵件傳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承辦人:曾鈺婷、電子信箱:bossanova@health.gov.tw)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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