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EMSFC106
{{ $t('FEZ002') }} 教務處|
一、辦理方式:
1. 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國民教育適齡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 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2. 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3. 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以外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四、申請程序: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書:申請人、實驗教育之對象、期程及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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