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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

公告訊息-最新消息2016

申請參加104學年度第1學期國民教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案

{{ $t('FEZ001') }} EMSFC106

{{ $t('FEZ002') }} 教務處|

一、辦理方式:

1. 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國民教育適齡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 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2. 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3. 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以外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二、申請期限: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三、受理機關:
(一)個人實驗教育:由戶籍所在地所屬學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理申請。
(二)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受理申請。

四、申請程序: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書:申請人、實驗教育之對象、期程及聯絡方式。

2.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含課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等)、主持人與參與教育實驗人員之相關資料及預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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