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DFVDU107
{{ $t('FEZ002') }} 學生事務處|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年12月19日北市衛健字第10239652501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辦理。
三、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建構無菸環境,衛生局特依法公告臺北市「信義路沿線公車專用道站臺區域」自103年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27個站臺名稱表如附件)。
四、於禁菸場所吸菸者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health.gov.tw)衛生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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