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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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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室內溫水游泳池委託民間營運轉移案-招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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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總務處|

案件名稱: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室內溫水游泳池委託民間營運轉移案

法令依據:促參法

規劃方式:政府規劃民間參與

是否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否

主辦機關:臺北市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

被授權機關名稱: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

被授權機關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01

被授權機關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427日北市教體字第1113045908號函

被授權機關事項:核准辦理營運移轉案

公共建設類別:文教設施/10-2公立學校、公立幼兒園及其設施

民間參與方式: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辦理公聽會日期(依促參法第6條之1) 111/01/18

可行性評估日期(依促參法第6條之1) 111/04/20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53) :萬華國中位於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01號,土地坐落地段於臺北市萬華區萬大段一小段0218-000地號。本案委託經營管理範圍為校園內室內溫水游泳池及相關空間設施。

計畫許可年限(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53) 50個月

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53) :否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53)

申請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法人資格:申請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下,並應提出其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1.依公司法設立一年以上之單一公司(營業項目含文教、運動休閒產業經營管理相關營業項目)

2.或依法設立一年以上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以下簡稱「私法人」),且依其所設立之法規及章程得營運活動中心、教育事業、文化事業、運動訓練、休閒娛樂服務業、教育訓練設施或會議訓練設施者為限。

3.法人參與本案如受相關法令限制時,須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

二、財務能力:申請人須無逾期還款及無重大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情事,並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財務能力

1.實收資本額(公司)或捐助金額或財產總額(私法人)之金額應在新臺幣伍佰萬元以上。

2.最近一年之淨值不得為負值。

3.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4.依法定期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營運能力

申請人之營運管理能力須具備實際經營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教育事業、文化事業、運動訓練、休閒娛樂服務業、教育訓練設施或會議訓練設施等相關經驗之一,並能提供證明文件者。

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53)

(1)經營管理實績(15%)

(2)營運計畫完整性(40%)

(3)財務計畫及風險管理(30%)

(4)睦鄰、公益及回饋計畫(10%)

(5)簡報及答詢(5%)

有無協商事項:無

公告開始日期:111/05/05

公告截止日期:111/05/12

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自中華民國11155日公告後至中國民國111512日下午5時止,以電子領標(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頁之投資資訊」及執行機關網站「http://163.21.17.73/)方式辦理,逾期概不受理。

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

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

申請人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830分至中午12時,下午130分至5時止上班時間內,將申請文件於中華民國111512日下午5時前完整裝箱一次交付,掛號郵寄或由專人送達至「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01-總務處事務組」,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倘截止申請日當日執行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截止申請期限依序順延至恢復辦公之第一日之同一時間。

申請保證金()      100,000

是否已於委員成立時公開名單:是

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否

 

招商文件:

00招商文件清單.pdf

01委外契約書.pdf

02委外申請須知.pdf

03甄審辦法.pdf

04.投標封套、證件封、權利金封等封套.pdf

05.退還申請保證金申請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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