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GDHYN108
{{ $t('FEZ002') }} 總務處|
案件名稱: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室內溫水游泳池委託民間營運轉移案
法令依據:促參法
規劃方式:政府規劃民間參與
是否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否
主辦機關:臺北市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被授權機關名稱: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
被授權機關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01號
被授權機關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4月27日北市教體字第1113045908號函
被授權機關事項:核准辦理營運移轉案
公共建設類別:文教設施/10-2公立學校、公立幼兒園及其設施
民間參與方式: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辦理公聽會日期(依促參法第6條之1) :111/01/18
可行性評估日期(依促參法第6條之1) :111/04/20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53條) :萬華國中位於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01號,土地坐落地段於臺北市萬華區萬大段一小段0218-000地號。本案委託經營管理範圍為校園內室內溫水游泳池及相關空間設施。
計畫許可年限(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53條) :5年0個月
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53條) :否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53條) :
申請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法人資格:申請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下,並應提出其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1.依公司法設立一年以上之單一公司(營業項目含文教、運動休閒產業經營管理相關營業項目)
2.或依法設立一年以上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以下簡稱「私法人」),且依其所設立之法規及章程得營運活動中心、教育事業、文化事業、運動訓練、休閒娛樂服務業、教育訓練設施或會議訓練設施者為限。
3.法人參與本案如受相關法令限制時,須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
二、財務能力:申請人須無逾期還款及無重大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情事,並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財務能力
1.實收資本額(公司)或捐助金額或財產總額(私法人)之金額應在新臺幣伍佰萬元以上。
2.最近一年之淨值不得為負值。
3.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4.依法定期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營運能力
申請人之營運管理能力須具備實際經營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教育事業、文化事業、運動訓練、休閒娛樂服務業、教育訓練設施或會議訓練設施等相關經驗之一,並能提供證明文件者。
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53條) :
(1)經營管理實績(15%)
(2)營運計畫完整性(40%)
(3)財務計畫及風險管理(30%)
(4)睦鄰、公益及回饋計畫(10%)
(5)簡報及答詢(5%)
有無協商事項:無
公告開始日期:111/05/05
公告截止日期:111/05/12
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公告後至中國民國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止,以電子領標(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頁之投資資訊」及執行機關網站「http://163.21.17.73/」)方式辦理,逾期概不受理。
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
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
申請人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止上班時間內,將申請文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前完整裝箱一次交付,掛號郵寄或由專人送達至「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01號-總務處事務組」,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倘截止申請日當日執行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截止申請期限依序順延至恢復辦公之第一日之同一時間。
申請保證金(元) 100,000元
是否已於委員成立時公開名單:是
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否
招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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