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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0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換證實施計畫及換證申請相關事宜

{{ $t('FEZ001') }} EMSFC106

{{ $t('FEZ002') }} 教務處|

依教育部110年4月1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042180號函辦理。

因應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之教學輔導教師證書10年期滿失效須換證,故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旨揭計畫。

旨揭計畫換證對象係指101年度以前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認證資格之現職中小學教師及校長(含本市認證之教學輔導教師)。

110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換證申請期程自110年4月1日至6月30日止,作業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教輔換證條件採2種方式擇一進行(詳如附件計畫):

1、於持有證書期間獲邀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且完成2項相關教學輔導事項之一,得參與換證回流研習後換發證書。

2、於持有證書期間未完成教學輔導事項,得經學校推薦參與換證回流研習,並執行4項專業實踐事項,審查通過後換發證書。

(二)欲參與換證之教師需經校內相關會議審議推薦後,至「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https://proteacher. moe.edu.tw)填寫提交換證申請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本案倘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曾勤樸研究助理,(02)7749-1228,ntnutdo@gmail.com。作業平臺操作疑義,請洽平臺維護團隊:(02)2311-3040轉8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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