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EMSFC106
{{ $t('FEZ002') }} 教務處|
一、110學年度臺北市申請期間為:
1.第一次(110學年度第1學期):110年4月1日(星期四)至4月30日(星期五)
2.第二次(110學年度第2學期):110年10月1日(星期五)至10月31日(星期日)
二、戶籍位在臺北市,有意申請者,請依下列說明填寫:
1.、四月份國九畢業生申請高一者,申請時就學情形請選「高一新生」,亦分為「不與學校合作」及「擬與學校合作」。惟「擬與學校合作」者,因尚未確定入學的高中職學校,請務必於學校合作計畫書封面載明「擬與學校合作」字樣,申請人於放榜後,盡快將學生入學的高中職校告知中心林老師,以利本局函知入學學校,學校依據學生審查結果通知書及實驗計畫資料召開會議,擬訂合作計畫。
2.初次申請高中教育階段者:請於個人實驗計畫書中「貳、學生現況」檢附目前就讀年級或欲申請年級的前一學期之學歷證明(如成績證明單、畢業證書、在學證明等),目前休學者,除成績證明單外,另請務必檢附休學證明。將以上資料掃描清晰於計劃書中。
3.不與學校合作者:資料請於截止日前以 PDF 檔上傳系統
4.擬與學校合作者:請申請人務必提早向學校提出,以利校方召開會議。請於截止日前以 PDF 檔上傳系統,學校收件後近期將召開會議,請申請人配合出席,依據會議建議修正計劃。
5.若學生為特殊教育學生請一併附上鑑輔會證明、當學期校內 IEP 或 IGP 計畫及特推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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