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GDHYN108
{{ $t('FEZ002') }} 總務處|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09年8月28日府授人給字第1093007164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交通費補助表(如附件)自109年10月1日生效。
三、請填寫交通費異動申請表,並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如現居地與戶籍地不同時,另需檢附租賃契約等其他證明文件)向總務處事務組提出申請。
四、不得核發之情形如下:免填交通費申請表
(一)各機關學校提供交通工具或搭乘各種公有車輛上下班者。
(二)居所與實際辦公處所距離在1,000公尺(含)以下者。
五、員工如有居所異動應減發而未主動申報等溢領情形者,經查明屬實,除追回溢領金額,並按情節依相關規定議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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