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GDHYN108
{{ $t('FEZ002') }} 總務處|
一、依臺北市政府109年2月25日府授人給字第1093001456號函辦理。
二、按「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第5、6點規定略以,員工搭乘各類大眾交通工具,其交通費應以火車、捷運及公、民營汽車最低之票價報支,並應以最節省、段數最少之通勤方式為之。如有辦理月票、優待票或其他優待措施者,其交通費均應以折扣後之票價,計算每日所需金額。員工自備交通工具上下班者,其交通費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三、綜上,因環狀線通車致最節省、段數最少之路線異動者,請至總務處提出交通費異動申請。如有虛報溢領及居所異動應減發而未主動申報者,經查明屬實,除一次追回已領金額外,並依相關規定議處。(交通費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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