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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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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獎勵教師獎金發給要點,請教師會、家長會協助推薦或由教師自薦,並於9/12(四)前將推薦名單送教務處彙整。

{{ $t('FEZ001') }} EMSFC106

{{ $t('FEZ002') }} 教務處|

 (一)適用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臺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獎勵條件:教師需服務教職5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幼兒園)服務滿1年為原則(若未符合前開年限,請敘明特殊原因並附佐證資料),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且有具體成效者。
(三)獎勵名額:本要點獎勵人數為學校(幼兒園)每學年依據校內編制教師員額計算人數,獎勵名額至多不超過教師員額5%。兼任行政教師與未兼任行政教師之名額分配,均以不低於1%且不超過3%為原則。
(四)獎勵金額:每人新臺幣3,600元整。本案在學校(幼兒園)獎勵金額不變下,授權校(園)長視學校實際需求,經學校行政會報(主管會報、園務會議)通過後,調整獎勵人數及金額。
(五)獎勵程序:由教師自薦、學校教師會、學校家長會或校長推薦教師名單,提學校行政會報(主管會報),簽報校長核定後報局。

 

請教師會、家長會協助推薦或由教師自薦,並於9/12(四)前將推薦名單送教務處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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