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EMSFC106
{{ $t('FEZ002') }} 教務處|
(一) 教師資格 :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107學年之商借期限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教署臺北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48-1號)。
(四) 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學前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請教師於107年4月7日前將簡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j171@mail.k12ea.gov.tw,將由該署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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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5') }}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