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EMSFC106
{{ $t('FEZ002') }} 教務處|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申請人為前條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4月30日或10月31日前提出。」
※ 104學年度本(臺北)市送件期間為:
1、第一次(104學年度第1學期):104年4月13日(星期一)至104年4月30日(星期四)。
2、第二次(104學年度第2學期):104年10月12日(星期一)至104年11月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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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