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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釋參加91年教育部辦理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教學檢核通過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是否仍具受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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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釋參加91年教育部辦理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教學檢核通過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是否仍具受聘資格

ㄧ、查國民教育法第11條第5項規定略以:「...中華民國91年6月30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又教育部97年11月7日台國(二)字第0970224132號函釋,通過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且有任教事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前法規定,未要求需重新認證。另教育部91年1月9日(91)臺國字第910047888號令頒之「國民中小學閩南語、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語言能力檢核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領有前條檢核、培訓及格證書人員,如未曾擔任該語言教學連續達六年以上,應重新參加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所辦之認證。」併予敘明。

二、據此,91年取得教育部認證之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未曾擔任該語言教學連續達6年以上,應重新參加本市或他縣市辦理之認證,始取得聘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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