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DFVDU107
{{ $t('FEZ002') }} 學生事務處|
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略以,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規定辦理。
二、為推動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成效,辦理已取得24小時環境教育研習時數教師,申請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資格,俾益廣為宣導。
三、對象:已取得24小時環境教育研習時數,且尚未申請認證者為主。
四、地點:本市博愛國小視聽教室。
五、時間:103年2月27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至4時40分。
六、本案參加同仁核予公假課務派代。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業務承辦人:葉志一組長,聯絡電話:02-23450616分機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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