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採計年限:110年 1月 1日起至同年度 12月 31日止舉辦之體育競賽。
二、成績採計:成績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提出申請
(一) 代表國家參加奧運會、亞運會、世運會、國際學校運動會、東亞運、國際性單項運動協會等國際性各類運動錦標賽,
且參賽國家達六國(地區)以上,獲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五名者。
(二) 代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教育部主辦大專、高中學校運動聯
賽總決賽,且參加單位達八個以上,獲團體或個人前三名者。
(三)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或各縣市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賽及巡廻賽(或公開賽),且參加單位達八個以
上,獲團體或個人前三名者;但比賽性質屬分齡者,以個人成績第一名為限。
(四)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且參加單位達六個以上,獲團體或個人前三名者。
(五) 代表本市參加前(一)至(四)款賽事未達成績標準,惟具運動發展潛力或特殊表現者,得申請另以專案辦理。
三、請於110年01月12日(三)前,填具本計畫申請表格,並檢附佐證資料,送件至本校體育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