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現就讀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小學、中學、高中(職)及大學(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得申請本項勵學金:
- 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發生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事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變故者。
- 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經濟重擔超過負荷之家庭。
- 負擔主要家計者因長期未完全就業或非自願性失業,或確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家庭陷入經濟弱勢,經評估亟需協助之家庭。
- 戶內人口有身心障礙者或罹患重病者,致生活困厄,經評估亟需協助之家庭。
- 其他家庭情況特殊影響學生就學,經本會人員評估確有實際需求者。
二、申請條件:依學業成績或技能表現可擇一申請,二項均備者優先:
- 學業成績要求:前一學期成績須達標準以上,一年級新生得以上一學程成績申請,因休學辦理復學之學生,以休學前一學期在校成績申請。成績標準如下:
- 學業(智育):平均成績70分(含)以上。
- 操行(德育):平均成績70分(含)以上。德行評量以日常生活表現良好,無小過以上處分。
- 體育:平均成績70分(含)以上。
成績未達申請標準者,可請老師於推薦函中詳述推薦原因。
- 技能表現要求:請檢附相關證明影本,擇優提出申請。
- 曾取得國內、外各類競賽優勝者。
- 取得全國各職類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者。
- 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取得及格證書者。
- 其他:
- 未領取其他單位獎(勵)(助)學金者優先。
- 未領有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者優先(教育部所發助學金不在此限)。
有上述情況者應誠實告知,未告知致影響他人權益者,本會得取消其申請資格,已受領之獎學金應無條件退回。
三、申請文件:由本人或代理人(請於申請表載明與申請人關係)備妥相關資料後,於申請期限內向本基金會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親送等方式提出申請。
- 勵學金申請表。
- 自傳(以A4紙張繕打或手寫,紙張請雙面使用):內容以敘述家境、現況、及未來規劃為主。
- 申請人個人資料使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 最近一學期成績單正本一份(新生可檢附前一學程下學期成績單證明),若以影本提出須加蓋學校公章。
- 學籍證明文件:在學證明或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悠遊卡學生證影本需加蓋學校公章)。
-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 下列家庭狀況證明文件至少一份(對家庭狀況表述之文件越齊全者將有助於縮短審核流程):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核發) 。
- 清寒證明(三個月內區公所社會課或村里長所發) 。
- 家庭發生災難或變故之證明。(例如:列明日期足以佐證為家庭災難或變故現場照片、社工或鄰里長及校方人員附實名聯絡方式出具之陳述文件……等)
- 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或說明文件。(例如:足證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勵學對象狀況之任何相關證明與文件,如家庭成員之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或醫療證明、法院之家庭暴力保護令……等)
- 家庭所得證明,例如:實際共同生活人口最近一年國稅局開立之全戶所得及三個月內財產清單(即使無工作所得,國稅局亦會開立全戶所得清單) 。
- 清晰之銀行或郵局帳戶封面影本(限申請人本身之帳戶並請加蓋印章或簽名),申請人若未開立金融帳戶,得用監護人帳戶影本代替。
- 老師推薦函:可為學系主任、班級導師、輔導老師、專業科目老師之推薦函。
- 曾領有本會勵學金、再次申請者,請附領取前與領取後(學習面與生活面)心得分享。
- 其他證明文件:可為技能優異之奬狀、奬牌等相關文件及證明
四、申請期限:欲申請同學請於9月16日前至註冊組領取表格填寫繳交,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