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EMSFC106
{{ $t('FEZ002') }} 教務處|
一、申請資格: 1.品學兼優且家境清寒之學生(含一年級新生)。2.在校前學期平均學業總成績應達 90 分或優等以上者 及操行成績應達 80 分或優良以上者。
二、申請限制: 1.申請人如接受其他單位提供之相同性質之獎助學金 (需提供本基金會相關之以下資料,獎助單位、獎助 事項、獎助金額及獎助時間),本會將交由審議委員會審查是否具本獎學金領取資格。2.申請人於接受本獎學金之後,非經本基金會同意不得 再接受其他單位提供之獎助學金。3.本基金會之董監事、主要捐助人及承辦人員之三等親內不得申請。
三、金額:本獎學金依每位學生不同之狀況,提供每學期最高限額新 臺幣兩萬元之獎學金。獎助金額及獎助方式由本會審議委員會審查決議之。
四、申請資料: 請備妥下列文件1.上一學期學校正式成績單(包括學業及操行成績)。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影印本(最近半年內)及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 清寒證明—家庭經濟狀況(如:低收入戶、免繳交所 得稅…等)、家庭突遭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之相 關證明。4.導師或校內專任老師之推薦信函,並加蓋學校之關防。5.申請表
請於109年1月7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