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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

人事室公告

【法令宣導】教師身心調適假規定及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提供教師免費諮商輔導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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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所遺課務並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二、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自115年2月1日起調增教師免費心理諮商服務次數為每學年8至12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含公立幼兒 園)教育人員如有需求,在不影響課務前提下,得由服務學校視需要每學年以12小時為上限核給公假至該中心接受 諮商輔導。如教師有需求,請撥打(總機)2861-6942轉 222或(專線)2861-6629預約相關服務,亦可電子信箱預 約:chiumin@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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