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一、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所遺課務並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二、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自115年2月1日起調增教師免費心理諮商服務次數為每學年8至12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含公立幼兒 園)教育人員如有需求,在不影響課務前提下,得由服務學校視需要每學年以12小時為上限核給公假至該中心接受 諮商輔導。如教師有需求,請撥打(總機)2861-6942轉 222或(專線)2861-6629預約相關服務,亦可電子信箱預 約:chiumin@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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